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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标项目 G50沪渝高速**至**段改扩建工程已由****点击查看委员会以渝发改交通〔2025〕1107号批准建设,****点击查看运输部关于G50沪渝高速**市**至**段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交公路函〔2025〕612号),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项目建设管理法人****点击查看。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工程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1 建设地点:**市**县、**区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项目起自**市**县**枢纽立交,按已建成的G42沪蓉高速**至**段和G50沪渝高速**至**段,沿既有高速公路改扩建,经**县澄溪镇,**区**镇、云台镇、石堰镇、龙河镇,止于**区长梁枢纽立交,接已改扩建的G50沪渝高速**至**主城段以及S39渝长复线高速公路,全长45.620公里。全线改建**(枢纽)、云台、石堰、合兴、**湖(枢纽)、长梁(枢纽)6处互通式立交,移位**澄溪互通式立交。全线采用高速公路标准改扩建,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其中**枢纽至云台互通段18.830公里采用双向六车道,路基宽度35米,并综合采用智慧扩容手段;云台互通至长梁枢纽段26.790公里采用双向八车道,路基宽度41米(下穿渝万铁路段路基宽度37.5米)。**和拼宽桥梁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利用既有桥梁沿用原荷载标准,其他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执行。项目估算总投资约51.34亿元(其中**费投资约35.26亿元),建设工期3年。主要建筑物及相关信息如下:
主要结构物(数量) | **费(亿元) | 施工期 | ||||
立交 | 收费站 | 服务区 | 桥梁 | 上跨结构物 | ||
7 | 4 | 1 | 32 | 48 | 约35.26 | 36个月 |
2.3 本次招标项目监理合同估算金额:人民币3700万元整
2.4 招标范围:本项目范围内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与景观工程、其他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工程的监理及试验检测工作(含外委检测),以及交通组织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本项目设置一级监理机构,中标人负责****点击查看中心试验室。
2.5 监理服务期限: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之日止。包含施工准备期+施工期36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施工期以发布开工令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以签发交工证书之日起计算)。
以上监理服务周期施工期起算时间从监理下达开工令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施工准备期不单独计算费用,施工准备期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6 标段划分:1个合同段(合同号****点击查看)
2.7 其他:预计开工时间:2025年11月(以下达的开工令时间为准)。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同时满足以下(1)、(2)、(3)、(4)项资格要求: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
(3)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工程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
(4)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公路工程甲级资质。
3.1.2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业绩条件:
序号 | 业绩要求 |
1 | 业绩要求一:2017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交工时间为准),完成过1项单个合同里程长度不小于20公里的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监理业绩,其中,就地加宽改扩建里程长度不小于20公里(合同内容至少应同时包含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交安工程)。 业绩要求二:2017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交工时间为准),完成过1项单个合同里程不小于20公里的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机电监理业绩,其中,就地加宽改扩建里程长度不小于20公里(合同内容至少应同时包含通信、监控、收费三大系统)。 注:①高速公路就地加宽改扩建工程,指由原有双向四车道及以**速公路采用两侧或单侧或两侧及单侧拼宽改扩建为双向六车道及以**速公路工程。②同一个项目业绩同时满足多个业绩要求的,视为满足相应的业绩要求。③以联合体形式完成的业绩,以投标单位独立承担的部分为准。④联合体投标的,按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分工由联合体成员提供相应的业绩。 |
3.1.3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3家(含牵头单位)。
(2)须签署共同投标协议(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明确联合体牵头人、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及其分别承担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及考核指标)、以及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报价中各自分配的金额等相关权益和责任义务;联合体牵头单位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3)联合体成员单位均为独立法人。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标段投标的,不能再以独立形式、也不能再与其他单位组成新的联合体形式参与本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
招标人: | ****点击查看 | 代理机构: | ****点击查看 |
地址: | **市**区银杉路66号 | 地址: | **市**区五简路2号**咨询大厦A座 |
联系人: | 袁颖 | 联系人: | 谭先生、李先生 |
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邮编: | 邮编: | ||
联系电话: | 023-****点击查看8743 | 联系电话: | 023-****点击查看0752 |
传真: | 传真: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账号: | ||
监督部门: | **市****点击查看管理局 | ||
电话: | 023-****点击查看58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