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以整体方式转让,不作分拆。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资产按现状转让,转让标的须由受让方进行清运、办理报废手续。受让方必须严格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车辆报废处置工作。
2.受让方必须为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认定的企业。
(1)车辆报废处置完毕后受让方必须向转让方提供合法合规的报废证明,受让方因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导致的一切责任由受让方承担,车辆报废产生的收益归受让方。
(2)转让总价不包括车辆报废处置涉及的拖车费、过磅费、拓印费、车辆停放、拆解及处置以及为实施交易合同项目的所有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资产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数量、质量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价款不因交易标的数量、质量等误差作调整。
3.本项目汽车的废旧动力电池处置,受让方必须交由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的、具备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资质的合法机构进行处置。
(1)严禁受让方将汽车动力蓄电池交由不符合相关规定资质的机构或个人进行处置。
(2)废旧动力蓄电池处置完成后,受让方必须向转让方提供合法合规的处置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在国家相关部门指定的溯源信息系统上上传关于汽车动力蓄电池处置等查询资料或证明材料)。
4.本次转让标的存在停放时间长、处于已停用待报废状态、装卸转运等情况,标的规格、品质等以现场看样为准,标的资产以存放的现状进行转让、移交。特别告知:(1)交易标的只转让报废车辆,不含车牌号码;(2)交易标的因较长时间未启动,动力电池电量可能存在已经耗尽的情况。(3)受让方保证不以交易标的使用功能或配套设施缺失与瑕疵状况要求调整交易标的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
5.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可预约查阅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材料或在信息公告期内预约看样,联系人:巫生,联系电话:189****点击查看5062。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看样。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一旦报名参与交易或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视作受让方对实际资产与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的差异无异议。受让方承诺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用途、结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拆卸、运输、处置等)及实际情况已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已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其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赔偿。
6.交易标的的清运、报废处置等工作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受让方为完成本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清理、装卸运输、车辆报废、人工、水电气等方面的费用支出均由受让方承担。回收物资所得收益全部归受让方所有。转让方对交易标的的质量、功能、价值、安全性能等不提供任何保证;受让方接收交易标的后其处置、使用等任何行为的所有后果、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无权因此向转让方提出任何要求。
7.在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和缴纳足额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之前,交易标的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不得办理交易标的的提取、拆运等有关手续,受让方也不得以未付款的交易标的设定抵押。
8.交易标的按现状进行转让和移交,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不保证交易标的的质量、性能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申请参与交易,即视为认可交易标的之现状,并对自己的交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交易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受让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及赔偿责任。
9.(1)本次标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除转让方应付产权交易服务费外的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2)转让交易价格为含税价格,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由转让方开具交易价款发票给受让方。(3)受让方知悉交易标的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交易双方各自依法承担;知悉转让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可向受让方开具专用或普通增值税发票。
10.如受让方不按产权交易机构通知规定期限内签订交易合同或交纳交易服务费的,转让方有权收回转让标的,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且受让方参与交易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再行公开交易的,若再行交易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受让方应当于再公开交易成交的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补足差额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11.如受让方于签订交易合同后,不按合同规定时间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的,则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转让标的,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且受让方参与交易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方再行公开交易的,若再行交易成交价款低于原成交价款的,原受让方应当于再公开交易成交的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补足差额作为向转让方支付的违约金。
12.若因受让方违约致使交易合同解除或交易终止的,本次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受让方应缴的交易服务费不予以退回(受让方应缴交易服务费在其参与交易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服务费后,余款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
13.本项目拟转让标的车辆信息详见附件,意向受让方须充分了解车辆信息。
14.其他未尽事项详见《资产交易合同》范本。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