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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击查看政府网站(http://www.****点击查看.cn/),通过互动交流栏目中的“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点击查看@126.com
三、将意见邮寄至:**县城南中路16号,****点击查看,邮编353200。
****点击查看
2025年8月8日
关于**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闽政〔2002〕5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如下:
一、凡在我县(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二、配套费主要用于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总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
四、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配套费的收据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缴纳配套费的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
(一)****点击查看部队设施)、市政****点击查看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房、廉租住****点击查看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点击查看学校、图书馆、孤儿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
****点击查看学校、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点击查看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扶持的高新技术建设项目、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三)根****点击查看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文件精神,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等项目免征;
(四)根据《****点击查看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0〕106号)文件精神,列入政府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
(五)根据《****点击查看办公厅****点击查看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闽政办〔2009〕161号)文件精神,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免征;
(六)根据《****点击查看办公厅****点击查看商务厅省经信委关于促进大中型物流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63号)文件精神,实施用地优惠政策,纳入现代物流****点击查看园区、****点击查看中心等物流企业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免征;
(七)根据《**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点击查看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16号)文件精神,村民建房按乡镇、村庄规划建设的或灾后重建的免征;
(八)根据《****点击查看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 ) 、《**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保租房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九)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推进招商项目落地,督促企业尽快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结合我县实际,工业项目免征配套费。
六、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配套费免征、减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审核后,****点击查看政府审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若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七、**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级别以《****点击查看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顺政规〔2024〕3号文件为准;若有新一轮土地级别公布,**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则以新的土地级别征收。
同一建设项目包含2种以上用途、土地级别,按照各自建筑面积和标准计算征收配套费。
**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县城规划区、建制镇)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
八、征收单位应认真做好征收报告和公示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征收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征收情况,在征收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征收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等。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系统收缴,征收资金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行****点击查看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本规定颁布实施后,县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水、电、煤气等专项配套费, 一律停止征收。
十一、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县城规划区、建制镇)征收标准
附件1
**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县城规划区)
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按总建筑面积收取)
地段 (类区) | 商业 (含写字楼) | 住宅 | 工业 |
I级 (一类I区) | 45 | 40 | / |
Ⅱ级 (一类Ⅱ区) | 40 | 35 | / |
Ⅲ级 (二类区) | 35 | 25 | / |
Ⅳ级 (三类I区) | 25 | 15 | / |
V级 (三类Ⅱ区) | 20 | 10 | / |
注:1.学校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其他减半征收 项目按商业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2.综合楼按其住宅和商业(或写字楼) 实际建筑面积分别计收配套费。3.物流仓储按用地性质确定收费标准。
**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制镇)
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按总建筑面积收取)
地段 (类区) | 商业 (含写字楼) | 住宅 | 工业 |
I级 (一类区) | 35 | 30 | / |
Ⅱ级 (二类区) | 25 | 20 | / |
Ⅲ级 (三类区) | 15 | 10 | / |
注:农民依法利用集体土地**、翻建自用住房的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