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货出口框架协议框架协议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公告第3次变更公告

普货出口框架协议框架协议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公告第3次变更公告

招标详情

宜宾天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联系人13个

立即查看

可引荐人脉可引荐人脉581人

立即引荐

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574条

立即监控

本单位近五年物流类项目招标40次,合作供应商25个,潜在供应商24个
查看详情 >

招标编号:****点击查看

招标人:****点击查看

开标时间:2026-11-04

发布时间:2026-10-19

采购模式:框架协议采购 采购方式:框架协议采购 项目类型:服务
钛白粉等普货运输服务(包段1) ****点击查看-01
标段最新时间
标段/包名称:钛白粉等普货运输服务(包段1) 标段/包编号:****点击查看-01
文件获取开始时间:2026-10-19 15:00:00 文件获取截止时间:2026-11-04 10:00:00
供应商提问截止时间:2026-11-04 10:00:00 截标/开标时间:2026-11-04 10:00:00
报名开始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
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11-04 10:00:00 异议提出截止时间:2026-11-01 10:00:00
钛白粉、聚氯乙烯等普货运输服务(包段2) ****点击查看-02
标段最新时间
标段/包名称:钛白粉、聚氯乙烯等普货运输服务(包段2) 标段/包编号:****点击查看-02
文件获取开始时间:2026-10-19 15:00:00 文件获取截止时间:2026-11-04 10:00:00
供应商提问截止时间:2026-11-04 10:00:00 截标/开标时间:2026-11-04 10:00:00
报名开始时间:-- 报名截止时间:--
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11-04 10:00:00 异议提出截止时间:2026-11-01 10:00:00

普货出口框架协议采购服务变更公告

各参选人:

现我公司将本次采购项目做如下变更:

1、将框架协议文件获取时间变更为:从2026年10月19日15时00分到2026年11月4日10时00分。

2、将报名截止时间变更为:2026年11月4日10时00分。

3、将参选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变更为:2026年11月4日10时00分。

4、将供应商提问截止时间变更为:2026年11月4日10时00分。

5、将异议提出截止时间变更为:2026年11月1日10时00分。

6、将参选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变更为:2026年11月4日10时00分。

7、将评审时间变更为:2026年11月4日10时00分。

8.将采购文件第二部分参选人须知中第十八条第二阶段确定成交参选人方式第2点,“报价相同的中选人中,部分有最近一期月度履约考核记录、部分无记录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①有月度履约考核记录且评分在80分(含)以上的中选人,优先于其他中选人;符合条件的中选人为多个的,按月度履约考核评分由高到低确定执行人顺序;

②若不存在有月度履约考核记录且评分在80分(含)以上的中选人,按以下规则处理:

有月度履约考核记录但评分均在80分以下的,优先选择无月度履约考核记录的中选人;”将其中的80分修改为60分。

8、将采购文件中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中框架协议入围后第二阶段的服务要求中的条款,“报价相同的中选人中,部分有最近一期月度履约考核记录、部分无记录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①有月度履约考核记录且评分在80分(含)以上的中选人,优先于其他中选人;符合条件的中选人为多个的,按月度履约考核评分由高到低确定执行人顺序;

②若不存在有月度履约考核记录且评分在80分(含)以上的中选人,按以下规则处理:

有月度履约考核记录但评分均在80分以下的,优先选择无月度履约考核记录的中选人;”将其中的80分修改为60分

将《****点击查看国际海运货运代理评价及奖惩管理办法》进行了变更,具体详见附件。

9、将《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进行变更,具体详见附件。


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省宜****点击查看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1号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共赢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货物运输代理事宜进行**协商,达成共识,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条款如下:

第一条 合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货物运输,具体服务内容以双方确认的单次货物委托书为准。甲方委托乙方为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代理人,具体代理承办如下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1.国际/国内集装箱铁海联运、公海联运运输代理服务,国际铁路运输、国际公路运输,以及国际铁路+公路多式联运等全程运输代理服务;

2.提供上述运输全流程配套服务:到港清关、到门派送、仓储保管、装卸加固、拆装箱、国内短驳、跨境转运、海外仓储及甲方书面确认的其他增值服务;

3.进出口报关、报检、商检、换单、单证制作与审核等合规代理服务;

4.国际、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保单审核、出险协助理赔等保险代理服务。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订舱、报关、报验时,应当及时提供正确、齐备的托运单据及报关报验单证(依情况可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口许可证、合同、发票、箱单、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商检凭条、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文件、报关单、手册、装箱单及有关批文等),并保证其提供的资料或指示准确、完整、合法。

2.1.2 甲方托运货物涉及危险品的,应当确定危险品等级并书面告知乙方。

2.1.3 甲方应及时以委托书形式向乙方发出指令,委托书应载明托运货物的品名、件数、唛头、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及其他特别要求。委托书发出后,若订舱要求发生变更,甲方应在不迟于船东要求的时间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订舱委托时即告知甲方船东要求的最晚变更时间。

2.1.4 甲方如需变更或取消委托,应在货物发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尽力配合。货物已进场、装箱或运输工具已发运的,乙方须明确告知甲方。甲方坚持变更或取消的,仅需承担乙方已实际发生、且有有效凭证的直接费用,不承担任何间接损失、预期损失及额外人工成本。

2.1.5 甲方有权对乙方延误出货时间、延误到港时间和擅自改变报价注明的直航与非直航形式等违约行为拒付相关费用并追究相关赔偿责任。

2.1.6 针对货物到达乙方指定场站之后、送至甲方客户之前的灭失、潮包、结块、发霉、污染等损失,经甲方调查核实为乙方责任的概由乙方承担,单价按照甲方与其客户的交易价格计算;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前述所有赔偿款项甲方均有权从乙方服务款项或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2.1.7 甲方有权向乙方获取货物在途跟踪、预计到达及节点状态等信息,乙方应及时、准确提供。因甲方原因产生滞箱费、超期堆存费、修洗箱费等额外费用的,由甲方承担,但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方可垫付;未经确认的,甲方有权不予承担。

2.1.8 货物运输期间,甲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变。

2.1.9 甲方或收货人在货物交接时,如发现集装箱存在非正常损坏、破损、变形、渗漏、污染或货物异常,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合理措施保全货物及集装箱,留存现场照片、视频、封签等证据,必要时共同申请第三方勘验。

2.1.10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乙方费用。

2.1.11 甲方依据附件《****点击查看货物运输代理评价及奖惩管理办法》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达到该办法规定的解除条件的,甲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解除通知自到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2.1.12 合同解除以后,乙方已经负责发运的甲方货物事宜,甲方对乙方应负的责任仍保有追索权,直至货物安全送达甲方客户且客户确认完好收货、对该批货物无任何相关投诉时为止。

2.1.13 针对所有需要乙方承担的费用,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款项或者乙方向甲方缴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补缴。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应按照甲方订舱指令或其他书面要求提供服务,并在收到甲方指令后24小时内与甲方联系并书面确认;若认为甲方指令不准确或不完整,应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取得书面确认。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书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订舱结果(包括船名/航次/预计开航日/提单号等关键信息)。

2.2.2 乙方接受委托书后,无法在约定时限内完成订舱的,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原因。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给予乙方合理宽限期继续履行订舱义务;

(2)另行委托第三方货运代理完成订舱,由此产生的全部运费差额(第三方实际运费超出乙方原报价之差额部分)及因更换代理产生的拖车费、改单费、滞箱费、码头操作费等一切合理额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取消该次委托,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

2.2.2.1 顺位递补与损失分担

乙方作为第一顺位执行人无法履约(包括但不限于无法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订舱等)的,甲方有权依顺位依次向下一顺位执行人递补订舱。因递补产生的额外费用及差价损失,由无法履约的执行人承担。

无法履约的执行人为两家及以上的,按顺位依次承担相应比例的损失。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2家无法履约:第一顺位执行人承担60%,第二顺位执行人承担40%;

(2)3家无法履约:第一顺位执行人承担50%,第二顺位执行人承担30%,第三顺位执行人承担20%;

(3)4家及以上无法履约:第一顺位执行人承担40%,第二顺位执行人承担30%,第三顺位执行人承担20%,其余顺位执行人平均分摊剩余10%。

若无法确定各执行人的责任比例,或上述比例明显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由各无法履约执行人平均分担。

全部执行人均无法履约的,甲方有权重新组织采购,损失分担按本条第(1)—(3)项执行。

2.2.2.2 考核与扣款

上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纳入附件《****点击查看货物运输代理评价及奖惩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并有权从应付相关中选人款项或其缴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差价及损失。

2.2.3 乙方应保证具****点击查看公司、****点击查看公司订舱**,确保在甲方委托后及时完成订舱。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点击查看公司/航空公司名录及直接订舱协议(可隐去价格条款),以证明其订舱能力。**期间乙方订舱**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履约的,应在变化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2.2.4 为了履行本合同下的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事宜,在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确认后(甲方有要求参与审核第三方资质的权利),乙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在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以选择向第三人披露甲方作为委托人这一事实。

2.2.5 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运费、**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但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确认。乙方提供相应票据经甲方核实无误后,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垫付的款项。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确认擅自垫付的任何费用,甲方有权不予承担;甲方已支付的,乙方应予返还。

2.2.6 甲方向乙方下发订舱委托后即视为业务开始,乙方需确保后续发运涉及的事项顺利进行,直至货物完整、准时送至客户指定目的港。若期间因乙方或其受托方原因中断业务或延误到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的损失以及甲方客户对甲方的索赔费用。

2.2.7 乙方负责将甲方委托运输之货物按期、安全、迅速运抵目的地,如遇异常,必须随时跟踪并通报相关动态,及时协调各方尽快解决问题,保证甲方客户顺利提货。乙方应负责货物运输途中信息跟踪与实时反馈,形成每日运输状态报表,通过乙方备案邮箱发送至甲方指定邮箱;开船后,乙方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送实际开船日期及船名、航次;提单出具后1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送提单号及出具日期。若乙方未按约定及时报送报表,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500元/次违约金,该违约金直接从乙方应收运费中扣除,不足部分从后续运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同时,甲方还有权按《****点击查看货物运输代理评价及奖惩管理办法》对乙方进行考核扣分。违约金与考核扣分并行适用,互不影响。

2.2.8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运输计划安排好每月/每批次的进/出口运输。

2.2.9 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单据后,应检查单据,对于单证不符及明显错误第一时间向甲方提出,并与甲方一起更正,不得影响货物出运;需甲方提供收货人或通知人信息的,乙方应在收到订舱委托时立即通知甲方,****点击查看公司要求期限前3个工作日通知,并为甲方留出至少3个工作日的提单确认核对时间。

2.2.10 货物出运后,乙方应在5日内将提单等单证通过快递送达甲方指定地址(电放提单按甲方要求按时提供);乙方代为报关的,根据甲方****点击查看海关申报,并在报关后15日内向甲方返退报关单。同时乙方需按甲方要求及时上传相关船运信息和报关单等电子版单据,若因乙方单证或信息传递不及时或有错误,导致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相关款项或其缴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补缴。

2.2.11 乙方应恪尽职守、谨慎行事,对其代理的甲方货物安全负全责,若因乙方或其受托方原因导致甲方货物损减或灭失的,乙方应向甲方全额赔偿,并承担甲方对甲方客户所承担的全部违约责任。货物在乙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接管期间,因乙方或其受托方原因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应向甲方全额赔偿,并承担甲方对甲方客户所承担的全部违约责任。

2.2.12 乙方不得提供船龄达到或超过25年的运输船舶承运甲方货物;应严格按照约**果的船班形式(含船期、直航与非直航等)运行,如遇乙方可控范围外因素导致船班形式变动,须在订舱前向甲方讲明情况;若乙方存在通过欺诈性报价承接运输业务的情形,乙方该等行为达到附件《****点击查看货物运输代理评价及奖惩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条件的,甲方有权按照该办法规定的程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甲方并有权拒付相关费用,乙方应按直航非直航差价的10倍支付违约金,并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2.2.13 若到达目的港后,因乙方或其受托方原因造成甲方客户退货,乙方应向甲方赔偿货物损失并承担货物往返的海运费等各项费用,以上费用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相关款项或其缴纳的保证金中直接扣除相应。

2.2.14 乙方每月须按甲方要求书面向甲方通报国际海运市场动态发送至甲方指定邮箱;遵守甲方的货代管理制度等要求,并配合甲方依据实际需要和市场状况作出的相应调整。

2.2.15 乙方的义务不以合同的终止日期终止,合同到期后,乙方仍须负责处理完毕所有其负责发运的甲方货物事宜,保障货物安全交付甲方客户,并对因乙方或其受托方原因给甲方或甲方客户造成的损失和额外费用承担责任。

2.2.16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存与甲方业务往来的所有单据及证明(包括签收单、运单、收条、收据等),以备甲方随时查账、核实。

2.2.17 双方因本合同产生争议或纠纷时,乙方应按照约定期限将货物送达甲方客户,保证甲方客户权利的实现,不得因双方争议而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给甲方客户权利造成损失;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甲方客户对甲方的索赔费用。

2.2.18 有偿提供甲方书面提出的其他服务。

第三条 货物装箱与交接

3.1 甲方装箱:甲方托运货物的包装材料及包装方式,必须符合铁路、海运、公路运输相关规范及国际运输标准。在重箱/散货车送达乙方指定堆场前,甲方须按承运人要求向乙方提供装箱方案、完整装箱照片等资料;甲方无明确方案的,可委托乙方按运输规范协助装箱,费用另行协商。

3.2 乙方装箱:乙方根据甲方委托装箱的,甲方须提供准确货物明细、货物照片、装箱要求等资料。乙方装箱前,须核验集装箱箱体完好、无破损、无渗漏、无污染、无异味;装箱时须做到码放稳固、装载均匀、不超载、不集重、不偏重、不偏载,采取有效加固措施防止货物移动、滚动、开门倒塌;装箱后须规范施封,一次性封签完好可追溯。装箱完成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多角度、完整清晰的装箱照片、封签照片存档备查。因乙方装箱不当、操作失误、加固不足、箱体检查疏漏等乙方原因,导致货损、箱损、污染、淋湿、滞留、罚款、延误、客户索赔及其他损失的,全部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全额赔付实际损失。

3.3 货物交接:货物由甲方或货主负责装箱的,按集装箱铅封完好与否进行交接,甲方负责将货物送至乙方指定堆场;货物由乙方负责装箱的,按货物完好与否进行交接,甲方将货物送至乙方指定堆场时,乙方检查货物完好后交接。

第四条 约定费用及支付方式

4.1 海运费以乙方报价为准。乙方报价为全包价,一经确认不得以舱位紧张、运费上涨、汇率波动等任何理由要求加价;执行期间不论海运价格怎样变化,双方应共同遵守已确定的价格和运输形式(船期、直航与非直航)不变。如需调整,以书面约定为准。

4.2 基本港杂费用和其他特殊费用的计算严格按照约定执行,若实际发生费用高于约定价格的,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如遇有争议的费用,经双方商讨后最终以甲方决定为准计费。

4.3 关于特殊费用,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票据或信息作为证据;若乙方存在故意虚报的,乙方该行为达到附件《****点击查看货物运输代理评价及奖惩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条件的,甲方有权按照该办法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乙方应按照虚报费用的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4 本合同所称运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海运费、空运费、陆运费、报关费、商检费、装箱费、熏蒸费、场站费、港杂费、**码头费(订舱费、文件费、吊柜费)、制冷费、单证费、电放费、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等。

4.5 每个月的费用统一开票,原则上乙方每月最后一天将当月月结出运明细账单交与甲方核对,核对无误后乙方应提供等额的合法有效且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甲方核对无误后按约定支付费用给乙方。

4.6 汇率换算:明细调整需要做汇率换算的,按照定价信息****点击查看银行第一个工作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4.7 费用支付时间:当月完成物流服务主要内容(出具海运提单)后,于次月20日前完成对账、开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30日内,且双方确认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后,以银行电汇方式支付物流服务费用。

第五条 保证金

5.1 保证金支付时间:按照甲方要求,于本合同签订之前缴付全额保证金。

5.2 ****点击查看银行不可撤销、甲方可以单方面提款的形式提供。

5.3乙方按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指定账号缴纳保证金。

5.4 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甲方货物安全交付甲方客户之前,出现的任何由于乙方责任导致的损失和费用,甲方有权单方面直接从该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补缴。

5.5 **终止、货物安全交付且无争议事项后,甲方在30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

5.6 乙方在招采阶段提交的《履约承诺函》《船龄承诺书》《数字化对接能力承诺函》等承诺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乙方实际履约与承诺不符的,甲方有权按承诺函约定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超出部分。

第六条 保险条款

6.1 乙方承诺在托运前应当且已经购买全程货物运输保险,并应在每次托运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邮箱提供保险单正本扫描件(或电子保单)及保费支付凭证。

6.2 乙方未按前款约定购买保险或未按时提供保险凭证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暂停支付该批次运费及其他应付乙方的款项,直至乙方补交保险凭证;(2)乙方逾期【5】个工作日仍未补交的,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代为投保,因此产生的全部保险费及手续费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中直接扣除;(3)因乙方未投保或未足额投保,导致货损货差无法获得保险赔付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保密条款

7.1 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指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一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一方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信息。

7.2 除7.3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

7.3 以下情形不被视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2)经合同各方事先书面同意;(3)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4)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该要求必须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合同一方应当拒绝并不得披露。

7.4 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其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给无关的职员。

7.5 合同终止/解除后,乙方应销毁或返还所有甲方提供的信息或信息载体。

7.6 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为期3年,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第八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双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法律法规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有关规定,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不向对方相关人员及其亲属提供任何商业贿赂,如:贵重礼品、回扣、礼金和有价证券、佣金、安排旅游或支付相关费用等;如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违约方追究相应的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协议项下仅限于战争和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等),且须属于非因一方自身原因、该方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

9.2 一方因不可抗力情况而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的情况,并出具不可抗力的有效依据(需提供官方证明文件),且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履行本合同。

9.3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在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后,无需对另一方因本合同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并且此种未能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9.4 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本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可随情况的发展相应推迟。如不能履行义务超过10天,履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利益得不到保证,有权解除本合同,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后,自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合同解除。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甲方的违约责任: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1)甲方未能按约定要求及时提供货物进出口运输所需的单证;(2)甲方指示性错误造成货物错发与延误;(3)甲方所托运的货物与运单记载内容不符或甲方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易腐货物未告知乙方,从而导致爆炸、腐蚀、变形等所造成的损失。

10.2 乙方的违约责任: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按照损坏或灭失货物的交易价格赔偿甲方,并承担因此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2)乙方单证操作失误,造成甲方货物不能及时运至目的地所造成的损失和额外费用;(3)乙方错误导致遗失单证或单证未能及时退还,给甲方在清关、付款、抵扣进口增值税、退税、外汇核销、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等方面造成的损失;(4)集装箱装箱前,乙方提供的集装箱不清洁、有异味、有破损等不符合装箱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换,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装箱延误所造成的损失;(5)乙方在承运过程中,集装箱施封损坏或失效,乙方负责集装箱内货物缺损的相应责任;(6)乙方原因使外包装破损而导致货物受潮、污染引起的损失及由此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7)除按本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甲方还有权依据《****点击查看货物运输代理评价及奖惩管理办法》对发运过程中出现的业务违规进行处理;(8)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应收账款或保证金中扣除。

10.3 订舱违约特别约定:

10.3.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订舱,或明确表示无法完成订舱的,构成订舱违约。乙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法订舱之时起【2】小时内书面或邮件通知甲方。

10.3.2 乙方发生订舱违约致甲方另行委托第三方订舱的,乙方应承担以下全部费用及损失:(1)运费差额:第三方实际运费超出乙方原报价之差额部分;(2)**相关费用:因订舱延误导致的滞箱费、滞港费、超期堆存费、改单费、码头操作费等;(3)商业损失:因船期延误导致的甲方客户索赔、订单取消、价格折让、违约金等;(4)替代成本:甲方为寻找替代货运代理、重**排运输方案而支出的差旅费、通讯费及其他合理费用;(5)超额赔偿:上述费用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实际损失超出部分。

10.3.3 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运费、保证金等)中直接扣除上述费用及损失,不足部分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双方确认该比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10.3.4 乙方订舱违约达到附件《****点击查看货物运输代理评价及奖惩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条件的,甲方有权按照该办法规定的程序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重新寻找替代供应商的成本。

10.3.5 本条约定与合同其他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10.4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订舱通知后必须按甲方要求将货物安排出港,若乙方单方面改变运输时间(指延期或中断运输),甲方有权选择其它途径进行运输,由此产生的运费差额及相关赔偿损失概由乙方承担,甲方并可按差额对乙方处以等额违约金;乙方擅自改变直航与非直航运输形式且未提前告知甲方的,按直航与非直航运费差额的十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此导致的逾期供货或货损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上述违约行为达到附件《****点击查看货物运输代理评价及奖惩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条件的,甲方有权按照该办法规定的程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甲方依据本款及附件终止**的,不影响甲方继续追偿本款约定的违约金及其他损失。

10.5 船期ETD时效违约金:船期ETD时效按照附件《****点击查看货物运输代理评价及奖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及第二十二条执行,以订舱确认所载预计开船时间(ETD)与托书要求开船时间之差核算延误天数。因乙方责任造成船期延误,经核算月平均延误天数超过3天的,超过部分按1000元/天计收违约金,未超过3天的不计违约金;因不可抗力及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不计入乙方责任延误。本条项下违约金不免除乙方依本合同应承担的货物灭失、损坏等其他违约及赔偿责任;本条违约金与附件《****点击查看货物运输代理评价及奖惩管理办法》考核扣分并行适用,互不影响。

10.6 发生船期延误的,乙方应在知悉延误情形后24小时内向甲方通报情况、说明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乙方未及时通报、未给出合理解释或未全力协调解决问题的,甲方有权按《****点击查看货物运输代理评价及奖惩管理办法》对乙方进行考核扣分,并有权对乙方处以每次1000元违约金,从应付乙方款项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同一合同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的,每次2000元;乙方该等行为达到附件《****点击查看货物运输代理评价及奖惩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条件的,甲方有权按照该办法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由此产生的客户索赔费用仍由乙方承担,不因甲方已扣款而免除。

10.7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以任何理由扣押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若乙方违反本约定,除立即无条件放行货物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10.8 乙方无正当理由,怠于履行代理义务,致使甲方委托运输的货物发运过分迟延的,应当就延误部分承担违约责任。

10.9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留置或迟延交付甲方提单及其他货物运输单证。乙方违反本约定的,除应立即无条件向甲方交付全部单证外,乙方该等行为达到附件《****点击查看货物运输代理评价及奖惩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条件的,甲方有权按照该办法规定的程序单方解除本合同并终止**;乙方并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无法及时提货、结汇、退税、核销所产生的损失,以及甲方因此对第三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10.10 乙方单季度甩柜率超过3%的,甲方有权按附件《****点击查看货物运输代理评价及奖惩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向乙方计收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可从应付乙方款项或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补缴。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 遇有下列原因之一,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确认:(1)国家政策的调整;(2)因不可抗力原因,一方无力履行合同时;(3)双方协商同意。

11.2 甲方单方解除权:甲方依据附件《****点击查看货物运输代理评价及奖惩管理办法》对乙方进行考核。乙方达到该办法规定的解除条件的,甲方有权按照该办法规定的程序单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解除通知自到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11.3 服务期限: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限届满时已开始作业的仍应完成,双方的权利义务均依本合同约定执行。

11.4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或者根据业务需要而调整或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和内容,可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该修改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5 如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条款中的某些部分无效或不能实施,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和内容的效力及实施。

第十二条 转委托

甲方知悉并同意:为让甲方获得专业、高效的服务,乙方可把本合同项下的委托代理事项部分转委托给与乙方有合同关系的合格第三方。但乙方与第三人签订转委托合同前,必须取得甲方书面确认,并书面告知甲方被转委托方(即实际承运人或分供方)的全称、资质及**背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确认,乙方不得实施转委托。非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部分或全部本合同项下义务,也不得质押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包括提单、报关单等)。乙方不得留置甲方交运的货物及货物单据,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导致的全部损失。因乙方选任或监督被转委托方不当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与被转委托方对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信息传递

本合同首页所载的双方联系人、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短信、微信为真实有效的联络方式,为双方履行、处理争议时向对方送达商业文件信函及接收法律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一方如更改业务联系人的信息,应该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对方。如因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点击查看机关/仲裁机构、当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时,以邮件、快递方式发送的,自发送之日起第五日视为送达;通过电子邮箱、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发送的,以发出信息之时视为送达。

第十四条 一般性条款

14.1 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14.2 争议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执行。如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合同****点击查看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4.3 合同完整性:本合同及其附件(含经双方确认的委托书、报价单、招采文件条款、补充合同等)构成本合同各方之间就本合同主要事项达成的完整合同和谅解,并取代之前一切与此有关的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的建议、声明、保证、合同或承诺。

14.4 合同分割性:如果任何时候本合同中的任何一个条款或该条款的一部分无效、失效、不合法或在任何方面不可执行或无法履行,本合同中的其余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可执行性或履行不应由此受到影响或损害。

14.5 弃权: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视为对这些权利的放弃;****点击查看分行使前述权利的行为,亦不应妨碍将来对这些权利的行使。

14.6 合同适用主体:本合同适用****点击查看公司的所有货物的发运。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与生效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省宜****点击查看开发区港园路西段61号】签订。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正本壹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点击查看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点击查看

货物运输代理评价及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点击查看(以下简称“公司”)货物运输代理(以下简称“货代”)的考核管理,建立货代履约与服务质量的全周期考核机制,降低甩柜、订舱船期不满足托书要求、提单滞后等履约风险,保障公司外贸货物交付稳定、高效、合规,依据公司《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及行业实操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点击查看公司签订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承接公司国际/国内集装箱铁海联运、公海联运运输代理服务,国际铁路运输、国际公路运输、国际铁路、公路多式联运等全程运输代理服务,以及与前述运输相关的到港清关、到门派送、仓储保管、装卸加固、拆装箱、国内短驳、跨境转运、海外仓储、报关报检、单证及保险代理等配套业务的所有货代服务商。其中,甩柜率、订舱船期满足度等海运专属指标仅适用于相应的海运或含海运联运业务,其他业务适用与其服务内容相对应的考核指标。

第三条 公司对货代实行两类考核:

(一)甩柜率考核:按季度专项考核,单独列明、单独评分;

(二)履约考核:针对货代的业务执行情况按月考核,满分100分。

考核结果作为货代分级、奖惩及淘汰清退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公司物流运营部负责履约数据的采集、日常对接及附表三业务跟踪台账的逐票登记;****点击查看管理部负责对货代考核的组织实施、结果汇总、发布、意见收集与监督。

第五条 货代****点击查看公司OA内部报告流程,由公司领导审批;红线情形认定、黑名单纳入,以及第十九条一票否决终止**情形,****点击查看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书面记录。上述情形的认定依据本办法及合同约定作出;货代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公司依据本办法及合同约定终止**或纳入黑名单的,公司不承担对该货代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点击查看小组由公司分管综合管理领导任组长,综合管理部、物流运营部、销售(外贸)等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组成。****点击查看小组会议须半数及以上成员参会方可召开,采取集体审议方式形成意见,审议结果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存档。

第七条 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诉”,指造成客户正式书面或邮件等形式索赔、客户提出终止业务**,****点击查看公司对外商誉负面情形的投诉事件。

本办法所称“大于、小于”,均不含本数;“不超过、不低于”及“≤、≥”均含本数。

第二章 考核框架与重点方向

第八条 两类考核分别评分、分别应用:甩柜率考核结果单独应用于货代舱位保障能力评价及违约金计收,不计入月度履约总分;履约考核结果应用于月度分级、奖惩及淘汰清退。

第九条 履约考核围绕以下四大重点方向展开:

(一)交付履约:货物能否按约准时、安全交付,是考核的第一重点,权重最高;

(二)单证质量:提单等单证是否及时、规范出具;

(三)服务响应:船期、提单、结算等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

(四)服务体验:客户需求是否满足、对服务是否满意、突发事件处置是否及时有效。

第三章 甩柜率考核

第十条 甩柜率计算公式:甩柜率=被甩柜箱量÷订舱箱量×100%。本条及第十二条所称箱量、每柜均按自然柜计数,不按TEU折算。

第十一条 甩柜率实行季度专项考核,每季度末核算一次,单独列明、单独评分,不计入月度履约总分(评分表模板见附表一)。

第十二条 甩柜率考核单独评分(满分100分),按下列档位直接记分:

甩柜率区间

得分

0%(含)

100分

0%<甩柜率≤3%

80分

3%<甩柜率≤5%

60分

5%<甩柜率≤7%

40分

甩柜率>7%

0分

甩柜率作为货代舱位保障能力的核心风险指标,按季度累计核算。单季度甩柜率大于3%的,在按上表计分的基础上,另按下列标准计收违约金:3%<甩柜率≤5%每柜500元、5%<甩柜率≤7%每柜1000元、甩柜率>7%每柜2000元;甩柜率违约金计费基数为该季度被甩柜箱量。各档位甩柜率违约金均按季度汇总,合计以该季度被甩柜自然柜对应订单运费总额为限,同时公司有权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处理。

第四章 履约考核

第十三条 履约考核基础满分100分,四大重点方向及分值如下表;另设加分项(新增需求满足度),在基础分之外额外加分,最高加5分:

重点方向

分值

考核指标

交付履约

40分

船期ETD时效15分、订舱准时率25分

单证质量

15分

提单出具准时率15分

服务响应

15分

信息报送及时准确15分

服务体验

30分

客户满意度20分、应急处理10分

第十四条 履约考核各考核指标按下列方式计算或评定,并统一采用“分档打分”,考核时对号入档、直接记分:

(一)订舱准时率:衡量货代是否按约定时限完成订舱,订舱准时率=当月准时订舱次数÷当月订舱总次数×100%;日常评分按当月订舱不准时次数分档,该比率同时作为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退出情形的认定依据。

(二)船期ETD时效:以订舱确认所载预计开船时间(ETD)与托书要求开船时间之差考核船期延误,凡订舱确认ETD晚于托书要求ETD的即计为货代责任延误。考核平均延误天数=执行订单总延误天数÷执行订单总票数。因公司原因造成的延误,不计入货代责任延误。因货代责任造成船期延误、经核算月平均延误天数超过3天的,超过部分按1000元/天计收违约金(见第二十二条);计算结果为负数的不计违约金,

(三)提单出具准时率:衡量货代是否按约定时限出具提单,按当月延误出单次数分档;提单出具准时率=当月准时出具提单次数÷当月提单总数×100%。

(四)信息报送及时准确:货代应在下列节点、按时限及时准确报送信息:①订舱后1个工作日内报送订舱确认(船名航次、预配船期、起运港、目的港);②开船后1个工作日内报送实际开船日期及船名航次;③提单出具后1个工作日内报送提单号及出具日期;④到港前3个工作日报送预计到港日期;⑤到港后1个工作日内报送实际到港日期;按当月未按要求报送的次数分档。

(五)客户满意度:按当月产生的书面投诉次数分档。

(六)应急处理:指货代对运输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响应与处置,如甩柜后及时改配船、协调新舱位,船期延误或爆舱时及时预警并提供替代方案,目的港拥堵、滞港、查验时协调处理,货物破损灭失时查勘理赔,客户临时改单、退关、改港时快速响应等。按当月发生问题次数及是否处理得当、是否主动承担损失分档。

(七)新增需求满足度(加分项,最高加5分):客户当月有临时新增需求(如临时垫资、加急、改港、增箱、插单等)的,新增需求满足率=当月满足的新增需求次数÷当月客户临时新增需求总次数×100%;满足率100%加5分,80%(含)—100%(不含)加3分,50%(含)—80%(不含)加2分,低于50%的不加分;客户当月无临时新增需求的,不加分。本项在基础100分之外单独加分,不计入基础分。

注:本条各项考核所涉延误、未准时、未按要求报送、投诉、问题等情形均需要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情形,经公司核实后,不计入货代考核扣分;所称“承担损失”,以货代书面确认承担、****点击查看公司从其应付账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为准。货代主张上述免责情形的,应在事件发生后3****点击查看公司提交佐证材料,由公司物流运营部核实认定。

各指标分档标准如下表(评分表模板见附表二):

考核指标

分值

优秀(满分)

良好

合格

不合格(0分)

订舱准时率

25分

订舱准时率≥80%(25分)

70%≤订舱准时率<80%,且采取补救措施或主动承担损失(15分)

60%≤订舱准时率<70%,且采取补救措施或主动承担损失(8分)

订舱准时率<60%,或存在实际损失且拒不采取合理补救、拒不承担依约应承担的损失(0分)

船期ETD时效

15分

无延误(15分)

0天<平均延误天数<4天且采取补救措施或主动承担损失(9分)

4天≤平均延误天数<7天,且采取补救或主动承担损失(3分)

平均延误天数≥7天或存在实际损失且拒不采取合理补救、拒不承担依约应承担的损失(0分)

提单出具准时率

15分

95%≤提单出具准时率≤100%(15分)

85%≤提单出具准时率<95%,且对公司未造成影响的(10分)

70%≤提单出具准时率<85%,且对公司未造成影响的(5分)

提单出具准时率<70%,或对公司造成影响的(0分)

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15分

未按要求报送0次,报送及时准确(15分)

1次≤信息未按要求报送次数≤3次(9分)

4次≤信息未按要求报送次数≤6次(3分)

信息未按要求报送次数>6次(0分)

客户满意度

20分

无投诉(20分)

产生书面或邮件等形式投诉≤1次(10分)

1<产生书面或邮件等形式投诉次数≤3次(5分)

产生书面或邮件等形式投诉次数>3****点击查看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0分)

应急处理

10分

未发生问题(10分)

发生问题次数≤1次,并处理得当且承担损失(5分)

1<发生问题次数≤3次,且采取补救或承担损失(1分)

发生问题次数>3次,或未妥善处置并造成损失扩大、客户索赔或重大投诉(0分)

加分项(新增需求满足度,最高加5分)不列入上表,按客户当月临时新增需求的满足情况在基础分之外单独加分,加分后计入月度总分。

第十四条第(七)项与第十六条第(一)项衔接说明:新增需求加分系在基础分之外单独叠加,最高加5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整改

第十五条 月度考核分级标准(按当月履约考核总分,含加分项):

(一)90分(含)以上为A级核心供应商;

(二)60分(含)以上、90分(不含)以下为B级合格供应商;

(三)60分以下为C级整改供应商。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应用如下:

(一)A级:当月评级为A级的,次月履约考核基础分上加5分(基础分最高不超过105分)

(二)B级:正常参与招采及订舱;

(三)C级:暂停投标资格1个月,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整****点击查看管理部备案,并由物****点击查看管理部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四)年度末位淘汰:合同期末核算全年考核总分(全年考核总分=当年各月履约考核总分的算术平均,甩柜率季度考核得分单列参考)。全年考核平均分低于60分的货代,直接终止**、淘汰出供应商库;全年考核平均分≥60分的货代,结合业务履约情况开展年度排名,对排名末位的服务商可采取约谈、缩减业务份额等管控措施,原则上不直接淘汰。年度平均分仅以实际参与月度评级的月份计算,无实际业务且未参与评级的月份不计入。年度内实际参与评级不足3个月的货代,不适用年度平均分直接淘汰及末位排名,由公司单独评估是否续约**。

第六章 退出红线与违约追偿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作为过程性管控事项,独立于月度评分适用。货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客观免责事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示、暂停投标、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点击查看小组审议后,可参照第十九条处理,终止**、纳入黑名单:

(一)单季度甩柜率超过7%的,或因甩柜导致货物错失船期、额外产生改配费、滞箱费、仓储费等费用,或造成客户投诉、索赔、流失的;

(二)连续2个月考核评级为C级的,或被书面警示、限期整改后整改不到位、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的;

(三)订舱准时率连续2个月低于60%的,或因订舱不准时、临时退舱、爆舱不预警等行为,导致货物错失船期,或产生亏舱费、压夜费等损失的;

(四)合同期内经核实由货代承担责任的客户书面或邮件等形式投诉2次及以上的,或发生客户书面索赔、重大投诉1次的,或投诉后消极应对、未及时处理并未主动承担相应损失的。

第十八条 公司对货代实行分级退出管理:对履约能力尚可、无主观恶意的供应商,坚持“以整改、暂停**替代直接淘汰”,整改达标后可恢复**资格;对存在主观恶意、造成不可逆损害或严重违约的供应商,实行一票否决、立即终止。

第十九条 货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立即终止**、纳入黑名单,不受当月考核得分限制,且不适用整改程序:

(一)低价中标后消极履约(如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订舱、拒绝提供舱位方案、拖延单证出具等),造成公司客户损失、导致公司客户投诉、流失的;

****点击查看公司同意,擅自变更直航/非直航运输方式、航线或中转港,造成船期延误、货物损失或客户投诉、流失的;

****点击查看公司工作人员行贿、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发生货物重大灭失、损坏及人身伤亡、环境污染等重**全事故的;

(五)以费用争议或其他任何理由扣留提单、电放凭证等提货单据,影响客户提货、结汇,或造成客户投诉、实际经济损失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货物运输代理合同》或本办法约定,****点击查看小组认定情节较重、影响公****点击查看公司商业信誉的情形。

第二十条 货代对考核结果、红线情形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通知之日起5****点击查看公司提交书面申诉及佐证材料,****点击查看小组应于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答复意见,复核结果为最终认**果。

第二十一条 违约追偿:货代因本办法及合同约定产生违约金、需承担赔偿损失的,公司向货代出具扣款通知后,有权从应付账款或履约保证金中直接予以抵扣;抵扣后仍不足以覆盖全部款项的,不足部分由货代限期补缴。

第二十二条 违约金计收:因货代责任造成船期延误的,按该票订舱确认所载预计开船时间(ETD)与托书要求开船时间之差核算延误天数,经核算月平均延误天数超过3天的,超过部分按1000元/天计收违约金,未超过3天的不计违约金,合理控制责任边界,货代在单票订单项下因本办法产生的各项违约金合计,以不超过该票订单对应运费总额为限,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仅限战争、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等)导致甩柜、订舱不准时、船期或到港延误、提单出具延误、信息未按要求报送、客户投诉等考核情形的,货代应在情形发生后3****点击查看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公司核实后,该情形不计入当月考核扣分及退出红线触发情形。逾期未提交有效证明材料的,不予适用本免责条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作为《货物运输代理合同》附件1,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相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送达:履约月度考核、甩柜率季度考核完成后,****点击查看管理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告知对应货代服务商,作为货代申诉与整改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点击查看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记录

版本

修订日期

修订说明

修订人

修订稿

××年××月××日

根据第一次审阅意见形成修订稿

××

附表一 甩柜率考核评分表(模板﹒季度)

货代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 考核季度:______年第____季度

甩柜率区间

得分

本季得分

0%(含)

100分

0%<甩柜率≤3%

80分

3%<甩柜率≤5%

60分

5%<甩柜率≤7%

40分

甩柜率>7%

0分

评定人:________________ 评**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表二 履约考核评分表(模板﹒月度)

货代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 考核月份:______年____月 评级:______级

重点方向

考核指标

分值

档位(勾选)

本月得分

备注

交付履约

船期ETD时效

15

优□ 良□ 合格□ 不合格□

订舱准时率

25

优□ 良□ 合格□ 不合格□

单证质量

提单出具准时率

15

优□ 良□ 合格□ 不合格□

服务响应

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15

优□ 良□ 合格□ 不合格□

服务体验

客户满意度

20

优□ 良□ 合格□ 不合格□

应急处理

10

优□ 良□ 合格□ 不合格□

加分项

新增需求满足度

最高+5

满足率____%,加____分

基础合计

(不含加分项)

100

评定人:________________ 评**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表三 货代业务跟踪台账(模板)

说明:本台账由物流运营部按票逐票登记

序号

中选运输单位

货名

批次号/型号

发运数量(吨)

目的港

运输条款

计划发运日期

预配信息

预配信息

预配信息

实际发运日期

实际到港日期

履约情况

履约异常及处置

提单出具日期

信息报送及时准确

异常处理

损失承担

船名航次

ETD

ETA

1

2

3

4

5

6

7

8

9

登记人:________________

相关附件
公示PDF:公告.pdf
其他附件:变更公告-变更版本.docx
项目情报
基本情况基本情况
查看完整分析
本单位近五年物流类项目共招标过 40 次; 共合作物流供应商 25 个
上次中标企业上次中标企业: 赛捷****公司
查看完整分析
核心业务: 物流服务, 中标 12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四川, 中标 12次, 占比 10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1 次, 中标金额 2.3 万
潜在竞争对手潜在竞争对手: 共 24 个, 其中与甲方合作关系紧密的 0 家
查看完整分析
四川****公司一般
核心业务: 物流服务, 中标 3 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四川, 中标 3 次, 占比 10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0 次, 中标金额 0.0 万
贵州****公司一般
核心业务: 物流服务, 中标 10 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四川, 中标 5 次, 占比 50.0%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8 次, 中标金额 3146.06 万
重庆****公司一般
核心业务: 物流服务, 中标 23 次, 占比 100.0%
重点地区: 四川, 中标 22 次, 占比 95.65%
中标业绩: 上一年中标 9 次, 中标金额 345.85 万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