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千雨与杭州临平芬苑道路运输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一案

王千雨与杭州临平芬苑道路运输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劳动争议一案

****点击查看**服务部(个体工商户):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王千雨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点击查看],申请人王千雨要求确认死者王书畅与你单位在2025年3月2日至2025年 6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20日内。该案定于2025年9月25日15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解纷大楼6楼第一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文书领取地址:**市临平区西大街70号708室。


****点击查看

202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