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国际陆港经济开发区助推高质量发展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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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国际陆港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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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五好园区”创建要求,**国际陆港经开区发挥通道节点和物流平台优势,正培育以加工制造业为主体,****点击查看商贸服务业为两翼的“一体两翼”产业体系。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弥补陆港经开区工业短板,着力企业主体培育,大力推动陆港经开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国际陆港建设促进条例》、《**市支持外贸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制订本措施。

一、入统入规提质奖励

1. 鼓励项目入统。当年度内完成入统的企业,入统金额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2万元;入统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入统金额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奖励4万元;入统金额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业务部门:经济发展局)

2. 鼓励企业入规。对新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区累计奖励20万元;对新进规模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市区累计分别奖励12万元、10万元、8万元;对新进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市区累计分别奖励12万元、10万元、8万元;对新进规模以上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业务部门:经济发展局、商务**局、开发建设局)

3. 鼓励企业提质。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上市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等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业务部门:经济发展局)

二、经济贡献奖励

3. 鼓励企业提升经营体量。对园区四上企业,经部门核定当年度营业收入超过0.5亿元的,奖励2万元;当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奖励5万元;当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奖励10万元;当年度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的,奖励20万元;当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的,奖励30万元;当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奖励50万元。(业务部门:财政金融局)

4. 鼓励企业增加产值贡献。对入园企业当年度产值在5000万(含)以上1亿元以下,且增速超20%的奖励2万元;当年度产值在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且增速超15%的奖励5万元;当年度产值在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且增速超10%的奖励10万元;当年度产值在5亿元(含)以上,且增速超8%的奖励15万元。当年入规企业、入园协议考核期内企业均不享受该奖励。(业务部门:经济发展局)

5. 鼓励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奖励。****点击查看园区厂房的招商合同考核期内中小微企业,若其在当年度前三年经济指标均达到合同考核目标,且当年经济指标达到合同考核目标60%以上时,****点击查看管委会书面申请三年租金过渡期,替代原合同中考核任务,过渡期当年租金给予全额支持;****点击查看园区厂房的招商合同考核期外中小微企业,****点击查看园区在经济指标、技改、就业、荣誉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点击查看研究中心等)等方面实现重大贡献,****点击查看管委会书面申请1年租金过渡期(经集体研究后决定是否支持),过渡期当年租金给予全额支持,同一企业享受过渡期不超过三年。(业务部门:经济发展局、商务**局、财政金融局)

三、物流(寄递)企业发展奖励

6.品牌创建。对首次获评(或通过复核)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升级给予级差奖励,即3A升4A奖励20万元、4A升5A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物流行业综合实力20强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业务部门:经济发展局)

7.快递业务量增长。对年出港业务量首次突破400万件、600万件、800万件的快递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7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业务部门:经济发展局)

8.零担物流发展。****点击查看园区生产型企业的零担物流,按第三方认定的**至**段零担物流成本金额的50%进行奖励,单个物流企业奖励上限为100万元。(业务部门:经济发展局)

9.海外仓设立。鼓励快递物流企业(总部)与跨境电商设立海外仓,对其在东盟国家布局海外仓的,给予50元/平方米的年租金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业务部门:商务**局)

10.物流业绿色化、智能化、标准化发展。对物流配送、电商快递分拨企业引进集配货一体化系统、智慧仓储管理系统、自动化分拣系统、无人搬运系统等高新物流技术运用,按总投资额2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对投资建设**共享的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成并实际投入使用的企业(或单位),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业务部门:经济发展局)

五、“专精特新”小巨人奖励

11.对当年度新获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新获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新获认定的市级“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业务部门:经济发展局)

六、技改扩产奖励

12.鼓励企业技改扩产,对在当年度有新增立项投资项目,且新增设备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在配合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技术改造相关奖励的同时,园区根据设备投资额(以增值税发票为准)实行阶梯奖励。设备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2%奖励;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3%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业务部门:经济发展局)

七、外向型经济奖励

13. 鼓励外贸企业发展。对贸易型外贸企业及生产型外贸企业,综合考虑企业出口创汇、外贸进出口额、经济贡献、用工等因素,予以发展培育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500万元/年,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1)贸易型外贸企业,根据企业出口创汇、外贸进出口额、经济贡献、用工等情况,年度进出口总额1亿元以内(含1亿),按当年度进出口总额的2‰给予奖励;年度进出口总额1亿元以上,按当年度进出口总额的2.5‰给予奖励;年度进出口总额2亿元以上,按当年度进出口总额的3‰给予奖励;现有存量企业当年度增长率达40%以上,且年度进出口总额达到2亿元、4亿元、6亿元,除享受其他外贸支持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业务部门:商务**局)

(2)生产型外贸企业,根据企业出口创汇、外贸进出口额、经济贡献、用工等情况,年度进出口总额1亿元以内(含1亿),按当年度进出口总额的2‰给予奖励;年度进出口总额1亿元以上,按当年度进出口总额的2.5‰给予奖励;年度进出口总额2亿元以上,按当年度进出口总额的3‰给予奖励;现有存量企业当年度增速达20%以上,且年度进出口总额达到0.5亿元、1亿元、2亿元,除享受其他外贸支持外,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业务部门:商务**局)

14. 鼓励外资投入。对经济社会有实际贡献的外资企业,且当年度到位资金达到10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超出部分每到位100万美元补贴30万元人民币(不足100万美元的可按比例折算),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业务部门:商务**局)

15. 支持开拓海外市场。对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以参展商名义实地参加境外展会或境内重点国际性展会的展位费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以采购商名义实地参加境外展会开展国际采购且签订采购合同的,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人员费用50%的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5万元。(业务部门:商务**局)

八、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奖励

16. 鼓励企业加大创新力度。对在有效期内整体搬迁入园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依据企业较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一定比例分类给予补助。对列入省重点高新技术领域或奖补年度核定实施《先进制造业关键配套产品工程化攻关清单》内产品研发的企业,按其较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12%给予补助;其他企业按其较上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8%给予补助。(业务部门:经济发展局)

17. 鼓励申报创新平台。对当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点击查看研究中心、****点击查看中心、****点击查看中心、****点击查看中心、中试基地、工业“三品”标杆企业、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众创空间、物流平台、检验检测平台、科普基地、帮扶基地以及星创天地等)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载体同级多项认定(备案)的,不重复补助。牵头完成**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业务部门:经济发展局)

18. 鼓励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在国家、省相关部门牵头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企业、团队,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业务部门:经济发展局)

19. 鼓励技术交易合同认定。企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属于技术开发、转让和许可类的,按照登记的技术交易额2%给予奖励;属于技术咨询和服务类的,按照登记的技术交易额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技术交易合同须在**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中****点击查看管理部门备案。(业务部门:经济发展局)

20. 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及转化。支持企业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点击查看园区实现转化后1年内贡献产值达1000万元以上,每件资助2万元。支持企业进行海外专利布局,企业在G20集团实施海外专利布局项目的每项资助1.5万元,在美、日等发达国家获专利授权的每项资助5万元,在其他国家获专利授权的每项资助3万元。支持企业进行海外商标布局,每个项目资助1万元,2年内海外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再奖补0.5万元。知识产权(专利和商标)质押融资额达200万元的贴息1万元,每增加100万元贴息增加0.5万元,单个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园区内企业转入专利5件以上奖励1万元,涉及战略性**产业等关键技术转入成功的奖励额度提高50%,同一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10万元。获**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10万、5万元奖励。(业务部门:****点击查看一局)

****点击查看发展局负责组织实施,由****点击查看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实施对象为**国际陆港经开区入园企业,期间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上级政策执行。对涉及企业经济指标总量、增速的奖励,以实施期内企业最高一年指标为基数,退档后再进档不重复享受。企业对申请优惠政策对应条件以及报送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补贴情形,或存在环保、安全等相关领域严重违法行为的,取消奖补资格,并纳入“负面清单”,存在严重违规情形的,暂缓进行资金奖补,待对应问题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销号后再行奖补。除第一条入统入规奖励外,企业在招商协议及国家、省、市各类政策中已享受扶持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不重复享受。政策兑现由相关业务部门牵头联合认定,在次年第二季度前兑现到位,****点击查看园区产业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