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政集约送达服务外包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政集约送达服务外包采购项目单一来源公示

发布于 2025-02-19
中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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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招中标信息历史招中标信息288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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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 ****点击查看

项目名称:****点击查看法院邮政集约送达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点击查看法院邮政集约送达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数量:1

单位:项

预算金额:705891 元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服务内容:本次采购的邮政集约送达外包服务内容包括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点击查看法院需要送达的各类诉讼类法律文书的一体化服务。具体服务包括:以不同方式进行送达工作,无法签收邮件进行上门张贴、拍照取证、系统上传等。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一)原因:
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方式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点击查看政府采购法》要求,本项目属上述规定的第一种情形。
(二)依据
1.****点击查看法院各类裁判文书、诉讼文书的邮寄送达、延伸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的相关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点击查看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期。
2.《****点击查看法院****点击查看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点击查看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国邮政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3.《中华人民**国邮政法》第六章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点击查看机关公文。”
4.国家邮政局《****点击查看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对国家公文范围的定义。人民法院制作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判决书、****点击查看机关公文类别,只能由邮政企业寄递。
5.2018年5月23日,****点击查看法院下发《****点击查看法院司法送达一体化平台EMS功能试运行的通知》(皖法明传(2018)122号),****点击查看法院****点击查看法院司法送达一体化平台EMS功能,过程性的打印、封装全部由EMS驻点服务人员完成,从而有效降低送达事务工作量。
6.2019年12月23日,中****点击查看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邮政****点击查看公司签订战略**备忘录,推进执行法律文书跨域送达等工作。进一步增强、探索法院执行和邮政速递在以下领域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举措、新模式;****点击查看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公共服务。
7.2019年12月底,中****点击查看人民法院****点击查看中心、****点击查看服务中心与中国邮政****点击查看公司签订《关于在两个“一站式”建设中开展集约送达工作**协议书》,双方打造“智能化、集约化、分段化”送达机制,于2020年6月30日完成诉讼文书集中打印系统的部署运用,双方统一指导、****点击查看法院集约送达一体化服务。目前该系统已经完成测试工作,可实现**范围内法律文书的异地打印和同城配送,成为送达效率提升的有力保障。
8.****点击查看,主要经营国际、国内EMS特快专递等业务,有着成熟的寄递网络及查询回执系统,****点击查看公司无法具备的,****点击查看公司均非邮政企业。因此符合我院法律文书集约送达业务条件仅****点击查看,根据《中华人民**国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点击查看政府采购。
9.本项目是往期项目(项目编号:****点击查看)到期后重新组织招标的项目,并参考往期项目的采购形式进行采购。往期项目采取的采购方式为“单一来源”,唯一供应商为****点击查看,中标价为705891元/年,合同服务期三年。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点击查看法院邮政集约送达服务外包采购项目

地址:**省**市淮海北路邮政局0301室

三、公示期限

2025年02月19日 至 /

四、其他补充事宜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人

联系人:崔玉京

联系地址:**省**市**区银河一路528号市法院

联系电话:0557-****点击查看517

2. 财政部门

联系人:****点击查看政府采购科

联系地址:**市淮河中路556号

联系电话:0557-****点击查看932

3. 采购代理机构(如有)

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六、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

注意: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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