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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点击查看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描述 | 资产转让 |
资产类别 | 船舶 | 名称 | 新长江26004 |
船籍港 | ** | 船长(米) | 110 |
船宽(米) | 19.2 | 型深 | 5.6 |
总吨 | 3769 | 船体材料 | 钢制 |
主机型号 | 内燃机 | 推进器 | 螺旋桨 |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评估结论的特别事项说明: 1.船舶作为特殊资产,对安全性要求较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定期或不定 期由专门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但限于检测手段、检测费用及评估人员的能力,我们未对评估范围内的船舶进行专门的技术检测,故评估机构对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船舶 可能出现的一切有关技术及安全性问题不承担发表意见的责任。 2.本次评估委估资产的评估值未考虑剩余油量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3.本次评估未考虑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和税项。 4.本次评估结论为不含增值税价值。 5.本资产评估报告中,账面价值万元汇总数据和元汇总数据存在计算尾差问 题,万元计算和元计算结果均正确,账面价值合计差异实属四舍五入原因导致,为保证结果一致性,本次以元汇总数据确定账面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转让标的“新长江26004”散货船,具体参数为:总长:110m、型宽:19.2m、型深:5.6m,建造日期:2014年12月,参考载重吨7032T,主机总功率1470KW。 2.本次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成交后转让方将开具发票,税金由受让方承担,税率13%****点击查看税务局认定为准)。 3.本项****点击查看交易所发布,项目****点击查看运输部《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船舶交易鉴证手续,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查看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市**区沿江大道69号长航大厦22层1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点击查看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点击查看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点击查看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同时在****点击查看交易所银行账户到账为准),按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详见交易保证金设定****点击查看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意向受让方递交交易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船舶买卖合同》及《成交确认书》签订后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点击查看交易所的通知要求,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船舶买卖合同》及《成交确认书》。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及《成交确认书》。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及《成交确认书》。受让方应当在《船舶买卖合同》及《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点击查看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帐户。 4.意向受让方需自行下载《网络竞价方案》、《意向受让承诺书》、《现场踏勘须知》附件,在信息披露期内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将《受让确认书》、《意向受让承诺书》、《现场踏勘确认书》按照要求递****点击查看交易所有限公司。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点击查看交易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点击查看交易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规定时限内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署《船舶买卖合同》及《成交确认书》。(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未提交竞买文件;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署《船舶买卖合同》及《成交确认书》。(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6.本次转让标的不包括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润滑油。交接时,船上如有剩余燃油、未使用润滑油则由受让方接收,买卖双方对船上剩油进行现场测量,油价按照转让方提供的最后一次加油发票上记载的实际加油单价计算;受让方应在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船舶交接协议及船舶实际交付之前一次性将剩余油款付清、未经使用的润滑油款等款项直接汇入转让方指定账号,转让方提供相应发票。 7.自**联交所出具交易凭证,且转让方收到剩余燃油费用(如有)等款项后,双方方可进行资产交接。自转让方出具备妥交接通知书后3天内受让方接船,双方签署《交接确认书》。自《交接确认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将标的资产运离转让方区域(由于转让方因素造成的延期除外)。若受让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接船的,转让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已经收取的款项及其利息归转让方所有。若已经收取的款项及其利息收入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及所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转让方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 8.船舶交接完成后,船舶的所有权、国籍等证书的注销手续由转让方负责办理,船舶的所有权、国籍等证书的重新登记,以及船检机构的变更等手续均由受让方负责办理。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80.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项目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点击查看基地 |
联系人 | 邓军 |
联系电话 | 135****点击查看5605 |
附件 | |||||
序号 | 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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