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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点击查看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点击查看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点击查看机关公告作废:(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点击查看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一)持证人身体健康状况不再符合从业要求且没有主动申请注销从业资格证的;(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以下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截至2024年11月30日),已由****点击查看注销/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现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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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