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商务条款:
一、服务范围与委托事项
1.1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货运代理,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履行货运代理职责。
1.2 乙方代甲方办理货物进出口的各项货运代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订舱、报关、报验、报检、保险、陆路运输、空运、海运、货物装箱和拆箱、货物的包装、监装、监卸、分拨、中转、退运、仓储、缮制和交付有关单证、费用结算等货运代理服务。
1.3 如甲方需要乙方代买货运险等保险,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代买保险,甲方需明确告知乙方所需保险的类型、被保险人、赔付地点、保险起始地址和时间和其他特别要求等要素。乙方应按甲方书面要求准确、及时投保,因乙方投保错误、延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2.1 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2.1.1 乙方接到甲方委托书后,应及时、合理、谨慎安排订舱等操作。因乙方过错、疏忽、操作不当导致未按甲方要求船期配船或出运的,且在甲方给予的合理期限内未能采取补救措施,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7.1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配船延误,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提供可行替代方案。因船公司航线取消、船舶故障导致的延误,如乙方选任的承运人为具有良好信****
点击查看公司,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选任的承运人存在资质瑕疵、信誉不良或乙方未合理审查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行替代方案"指与原方案相比,增加的成本不超过原运费【20%】、延误时间不超过原船期【7】日的替代运输方案。
2.1.2 乙方应主动告知甲方重要操作截止时间与注意事项。甲方在截止时间前需变更事项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因变更产生的合理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2.1.3 甲方将货物和相关单据交于乙方之后,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妥善保管、规范操作,因乙方保管不善、操作失误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单据遗失、延误的,由乙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标准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实际价值按甲方采购发票金额或出口报关单申报价值(以较高者为准)加保险费、运费及合理预期利润计算。乙方作为无船承运人时,若货物价值高于海商法单位赔偿责任限额,乙方应在订舱前书面提示甲方并建议购买足额货运险;甲方未投保的,乙方赔偿责任仍以实际损失为准,不适用单位赔偿责任限额。乙方因过错、疏忽、操作不当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不适用赔偿责任限额。乙方作为货运代理人时,应积极协助甲方按照法律规定向实际承运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追诉索赔。
2.1.4 乙方应及时将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证转交给甲方,仅当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超过【60】日且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的,乙方才可留置与欠款金额对应的单证,但不得通知承运人留置货物(因货物留置导致的滞港费、仓储费、货物贬值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错误留置单证(如甲方已付款或争议费用未超期)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1.5 乙方在甲方书面委托范围内以甲方代理人名义实施委托行为,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下列情形视为乙方越权或违规操作,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变更船期、航线、承运人;(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代买保险;(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电放货物;(4)擅自将业务转委托给第三方;(5)其他超出甲方书面委托范围的行为。
2.1.6 乙方具备合法货运代理资质,应指派专人对接业务,及时反馈运输节点信息;因乙方资质瑕疵、越权代理、虚假申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额赔偿,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甲方对下游客户的违约赔偿、商誉损失及维权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乙方资质存在瑕疵或丧失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但未发生的费用。
2.1.7 实际承运人披露义务:
乙方应在订舱前向甲方披露拟委托的实际承运人名称、船舶名称、航次及预计开船日期,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订舱。如乙方以无船承运人身份签发提单,应在报价阶段书面告知甲方,并明确乙方在该票业务中的法律地位及责任范围。乙方未按本条披露或未经甲方确认擅自订舱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票费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1.8 货物控制权配合义务:
甲方作为托运人,依据《海商法》第九十六条享有货物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变更卸货港、中止运输、返还货物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指令后【24】小时内,在合理且可行的范围内配合执行,因乙方拖延执行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以附件协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