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国 |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沪青书(2024)BA310****点击查看****点击查看0872 |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书。
| 核发机关 **市****点击查看**局 | 日期 2024-07-09 | | | | 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区北青公**侧(六团泾-泗母泾)新开河崧华****点击查看工程 | 项目代码 | ****点击查看 | 建设单位名称 | ****点击查看 | 建设项目依据 | 关于同意《****点击查看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关于同意《山周公路(沪青平公路—鹤星公路)道路红线调整专项规划》的批复,青府发〔2009〕32号,沪府规〔2016〕154号 | 项目拟选位置 | **区香花桥街道,北起北青公路红线,南至接坡路改造与老路接顺点 | 拟用地面积 (含各地类明细) | 8938.72平方米,各地类明细:建设用地8938.72平方米,农用地0.0平方米(其中耕地0.0平方米),未利用地0.0平方米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 拟建设规模 | 以审定的方案为准 | 附件及附图名称: 1.《关于核发**区北青公**侧(六团泾-泗母泾)新开河崧华****点击查看工程》(编号:沪青规划**选预〔2024〕192号)一份。 2.选址范围图一份。 | 遵守事项: 一、本书是自然**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法定凭据。 二、未经依法审核同意,本书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三、本书所需附图与****点击查看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指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图,附件指建设用地要求。 四、本书自核发起有效期三年,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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